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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企业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上海总部经济增强“磁力”(3)

跨国企业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上海总部经济增强“磁力”(3)
2019-07-11 17:55:18 第一财经

在资金入池、出池的使用上,7号文的主要变化是取消了原规定中的外债账户的划入和划出;同时,和原规定类似,跨国公司境内成员企业向境内存款性金融机构借入的外汇贷款不得进入国内资金主账户(用于偿还外债、境外放款等除外)。

扩大外债额度,简化手续,降低融资成本

7号文同时明确了外债额度和境外放款额度上限,即跨国公司可根据宏观审慎原则,集中境内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和(或)境外放款额度,在集中额度规模内遵循商业惯例自行开展借用外债业务和(或)境外放款业务。

据了解,原跨境外汇资金集中运营业务(《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36号文”)是比例自律外债模式,外债额度是1倍净资产,且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75%;而新政后,外债的跨境融资杠杆率由1提高至2,且无资产负债率要求,有利于企业可更加有效的统筹管理境内外集团资金,更好的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有效降低融资成本。

吴琨宗告诉第一财经记者,公司近期申请的外债额度、放款额度已获得批准,额度的扩大更利于公司开展跨境业务。“比如公司想建立一个海外钢铁基地,在相关的监管政策下,在公司获批的额度内,可以调配公司各种资源来支持项目建设,可比较资金池中境内境外的资金成本,看哪个更经济就用哪个,无需再来回兑换,节约成本。”

吴琨宗还提到,跨境资金池本身也可帮助企业在境外举债时提供增信。他解释道,如果单单以海外公司的名义举债,那么海外公司信用评级理论上相对较低,有了跨境资金池,公司总部可以在风险可控之下提供资金支持,,海外子公司在资金上没有后顾之忧,此举可提高海外公司的信用评级。“这样算下来,一次发债成本大概可降低10到20个b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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