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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民事索赔仍存难点,科创板可否引入集团诉讼?(3)

2019-03-20 09:27:31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刘国华结合实践经验称,现有的法律法规不足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证券欺诈行为层出不穷,法律迫切需要做出修改,让违法违规者承担沉重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

科创板可否建立集团诉讼制度?

现有的A股市场存有的这些问题,在新增的子板块科创板上能否优化和改善?比如,已经在制度设计方面实行了诸多创新的科创板,在投资者保护方面是否可以引进或者创新下集团诉讼制度,这成为业内讨论的一大方向。

集团诉讼,又称“代表人诉讼”、“集合诉讼”,为共同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由其中一人或数个代表全体相同权益人进行诉讼,法院判决效力及于全体相同权益人的诉讼。

集团诉讼是美国处理大量产生于同一事件的类似诉讼请求的一种独特诉讼程序,为解决群体性纠纷而进行的诉讼机制,作用在于同时解决当事人一方为一个庞大集团的诉讼,简化程序,避免在同类问题上作出矛盾的判决,保护处于相同情况的众多受害人的权益。

在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看来,若推出集团诉讼,将对违规的上市公司灾难性的打击,一旦前期投资者获胜,后续投资者登记即可获赔,那么任何违规公司都将被索赔破产,但大部分公司的虚假陈述尚没有到必须破产的地步。

“投资者维权的目的并不在于把上市公司搞死,而在于上市公司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均衡,上市公司没有了,投资者权益保护也谈不上,除非一些十恶不赦的上市公司才应该被极端地处罚。”许峰认为,虽然有些上市公司存有些信披问题,但实际它也承载了较多的社会责任,责任和行为相符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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