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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细则落地,凸显开放和包容(3)

2019-02-01 09:17:17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所以本次科创板在上市主体的公司形式方面体现了很大的包容性,允许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在具体的发行条件方面,借鉴成熟资本市场的经验,尤其是借鉴香港资本市场2018年4月以后上市新政改革后的上市条例, 设置了五套测试指标。

同时,考虑到科创企业的特点和现状:

1. 接受符合条件的特殊股权结构企业,俗称“同股不同权”,适用于市值不低于100亿,或市值不低于50亿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的科创企业;

2. 接受搭建了海外红筹架构的企业(需要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的相关要求);

3. 扩展股权激励的比例上限(累计限额由10%提升至20%);

4. 允许分拆上市,达到一定规模的上市公司,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分拆业务独立、符合条件的子公司在科创板上市。

此外,科创板充分体现了市场化和法制化的原则,将放开新股发行价格的限制,对于市场化的发行和承销机制、投资者适当性、交易制度、锁定期、并购重组机制、退市制度都给予了充分的考虑。例如,将科创板股票的涨跌幅限制放宽至20%,新股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个人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的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万、参与证券交易满24个月;允许发行人保荐机构等参与股票配售,但设置一定的限售期;应当退市企业直接终止上市,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程序。

稳步实施注册制

科创板的审核机制为上交所负责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中国证监会负责科创板股票发行注册。上交所将成立上市委员会和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对上市审核和行业适当性进行把关。中国证监会将加强对上交所审核工作的监督,并强化新股发行上市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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