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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的法律基础是《企业破产法》,现行的《企业破产法》是2007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到现在已经过去了12个年头,其中的一些规定已经难以适应当前的形势。尤其是在市场主体数量迅猛增长,对能进能出的效率要求更高的情况下,修法是大势所趋。
对《企业破产法》的修订已见端倪。去年上半年,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曾印发《2018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其中提到:将完善依法破产体制机制,开展破产法规修订前期研究,适时提出修改《企业破产法》。我们希望,适应新的形势,将修订《企业破产法》尽快提上议事日程。
同时,在立法层面和司法实践层面上也应该更加明确金融类企业的破产清算。因为金融类企业的特殊性和敏感性,在《企业破产法》起草过程中,对金融类企业是否适用该法曾有争议,最后通过的《企业破产法》做出了将其纳入该法规范的规定。但其后的司法实践中,金融企业的破产案件还很少见。
另外一点就是必须推进破产审判机构专业化建设。因为破产案件一审终审的特殊性,对破产案件审理过程的公正性和严谨性有着更高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去年也提出了明确要求: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要抓紧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其他各级法院可根据本地工作实际需求决定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或专门的合议庭,培养熟悉清算与破产审判的专业法官,以适应破产审判工作的需求。
总之,营造更加良好的营商环境需要各方面的努力,既需要打通各种关节、阻点、痛点,从技术层面上提高效率,更需要得到法律制度建设方面的支持,解决“注销难”只是重要一步。
商事制度改革降低了企业进入市场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了市场活力,新增市场主体日以万计,但注册容易、注销难一直困扰着企业。 “2018年12月,全国日均新增市场主体达到2万家
金立虽然给出了重组细节,但债权人却对此并不买单。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12月10日裁定,受理申请人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被申请人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