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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面加强部门协调和信息沟通。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药品质量问题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妥善处置热点问题,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加强与试点工作有关部门信息沟通,及时通报药品监管工作信息情况,保证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要积极推进中标品种生产企业按照国药监药管〔2018〕35号文件要求,加快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确保在2020年底前实现中标品种全过程可追溯;积极推动药品追溯信息与医疗、医保等相关机构互联互通,形成多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对药品生产企业停产、产品质量问题等信息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要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开监管执法信息,及时曝光违法行为,不断提高监管透明度。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投诉举报,形成共治合力。
(三)全面严惩药品违法行为。试点工作期间,各级地方药品监管部门要强化突出问题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行为,查处违反药品管理法及药品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对问题企业和药品依法采取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召回等措施,要依法落实行政处罚到人各项要求,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对违法违规行为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形成有力震慑。
试点期间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向国家药监局报告。国家药监局适时会同国家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对各省落实试点期间药品监管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国家药监局
201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