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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门联合发文:股票、可转债发行审核中 将失信信息作为参考(3)

2018-12-04 18:19:38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19.对严重失信责任主体,限制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实施单位:市场监管总局)

20.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单位: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税务总局、应急部、林草局、中央宣传部等有关部门)

21.加强对严重失信主体进出口货物监管,一定期限内禁止严重失信主体生产、销售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单位:市场监管总局)

22.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对已成为认证企业的,按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实施单位:海关总署)

23.办理海关相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布控查验、统计监督核查或后续稽查。(实施单位:海关总署)

24.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限制使用国有林地;限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限制国有草原占地审批;限制申报重点草原保护建设项目。(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林草局、农业农村部)

25.限制申报科技项目,将其严重失信行为记入科研信用记录。(实施单位:科技部)

26.限制因专利违法被停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发布广告;正在发布的,应立即予以暂停。(实施单位:广电总局)

27.从严审查失信当事人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核准申请。(实施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28.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单位: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

29.被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实施单位:最高法院、交通运输部、民航局、铁路总公司等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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