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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门联合发文:股票、可转债发行审核中 将失信信息作为参考(2)

2018-12-04 18:19:38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9.限制设立金融机构,依法限制担任金融机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申请金融机构从业资格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限制设立银行卡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限制对银行卡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持股比例超过 5%以上;限制担任银行卡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银保监会、证监会、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等具有金融机构任职资格核准职能的部门)

10.引导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提高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保险等服务。(实施单位:人民银行、银保监会)

11.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予以重点关注。(实施单位:证监会)

12.供外汇额度核准与管理时审慎性参考。(实施单位:外汇局)

13.中止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终止股权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实施单位:国资委、财政部)

14.将失信信息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实施单位:证监会)

15.将失信信息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的参考。(实施单位:证监会)

16.将失信信息作为基金销售资格审批的参考。(实施单位:证监会)

17.依法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实施单位:中央组织部、国资委、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

18.作为在同一时段内认定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性住房等保障对象,以及复核其救助保障资格的重要参考。(实施单位: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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