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经济频道首页 > 经济要闻 > 正文

多条理财子公司监管细则对标基金,争议“冲击”引发市场热议(2)

2018-12-04 09:20:26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具体来看,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和异常交易监控机制,对投资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分析、评估、核查,监督投资交易的过程和结果,不得开展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交易行为。

根据理财子公司正式稿,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对不同理财产品之间发生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进行监控;同一理财产品不得在同一交易日内进行反向交易。

同样,《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第二十条指出,公司应严格控制不同投资组合之间的同日反向交易,严格禁止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同日反向交易。

某股份行金融市场部人士分析称,“两只产品反向交易有可能为了避免倒仓,特别是不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比如a产品中的一只券有踩雷风险,b产品去接这个券,就可以保住a的净值,有点池化运作的感觉,也是为了避免利益输送。”

“我理解,理财子公司正式稿下发后,和以前的差别就是把‘池化’改成单独建账。”其进一步表示。

又如公募基金的流动性新规,将投资比例再度限制为单只开放式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等。

同一银行理财子公司全部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以前没有这么系统性规范性的文件,未来的管理更加规范化,这也是大趋势。”华东地区一位农商行资管部副总也对第一财经表示。

争议“冲击”

业内人士表示,银行本身长期作为此类投资的参与者,其在理财产品中固定收益资产(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占比约为六成。银行理财子公司一旦发挥固收投资的资源优势,并依托母公司在流动性管理上的支持,很可能替代公募基金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

相关报道:

    404 提示信息
    404

    您访问的页面找不回来了!

    返回首页
      您感兴趣的信息加载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