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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条理财子公司监管细则对标基金,争议“冲击”引发市场热议

2018-12-04 09:20:26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12月2日,银保监会正式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相较于征求意见稿,正式稿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或补充。

第一财经注意到,在相关条款和规则上,与公募基金进行了对标。比如补充内控隔离和交易管控要求,引入公平交易制度,强化管理人利益冲突监管。

“成立理财子公司后,因为可以直接去投资股票,对从业人员的要求就会更加严格。比如利益冲突这块,在证券基金行业是已经实施多年的管理规定,而银行理财此前对从业人员的管理没有细化到这个程度。”某股份银行资管部老总表示。

对标基金

理财子公司正式稿对管理人利益冲突的监管进行了明确,这也符合银行资管人士此前的预期。

理财子公司正式稿第四十七条指出,“银行理财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理财业务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银行理财子公司申报,并不得与投资者发生利益冲突。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建立上述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基金法》第十七条也有相关表述,“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前款规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有可能不是故意的,单纯就是不懂就把信息泄露出去,乃至出现老鼠仓。”上述股份银行资管部老总对第一财经表示。

对于投资的监管要求,理财子公司正式稿第四十三条也指出,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将投资管理职能与交易执行职能相分离,实行集中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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