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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资化解股票质押风险细则:托管、投资、退出都明确了

2018-10-25 13:34:09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不纳入权益投资比例监管、明确专项产品投资范围、股东受让等方式平稳退出安排,《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专项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今日出炉。

今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专项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专项产品,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健投资优势,参与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为优质上市公司和民营企业提供长期融资支持,维护金融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保险资金参与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稳定器”作用将进一步显现。根据记者了解,专项产品投资标的包括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公开发行的债券、上市公司股东非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券等。

风控严格,专项产品独立托管

“专项产品按照市场化原则设立发行,面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上市公司股票、债券等标的,参与化解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此前,接近监管人士表示。

根据《通知》,内容设定了产品管理人条件,要求产品管理人应具有发行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资格,同时明确了专项产品的投资范围。

银保监会表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专项产品,应当符合具有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具备发行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资格;最近三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银保监会称,专项产品主要用于化解优质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投资标的包括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公开发行的债券、上市公司股东非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券以及经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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