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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纳入权益投资比例监管、明确专项产品投资范围、股东受让等方式平稳退出安排,《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专项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今日出炉。
今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专项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专项产品,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健投资优势,参与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为优质上市公司和民营企业提供长期融资支持,维护金融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保险资金参与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稳定器”作用将进一步显现。根据记者了解,专项产品投资标的包括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公开发行的债券、上市公司股东非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券等。
风控严格,专项产品独立托管
“专项产品按照市场化原则设立发行,面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上市公司股票、债券等标的,参与化解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此前,接近监管人士表示。
根据《通知》,内容设定了产品管理人条件,要求产品管理人应具有发行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资格,同时明确了专项产品的投资范围。
银保监会表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专项产品,应当符合具有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具备发行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资格;最近三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银保监会称,专项产品主要用于化解优质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投资标的包括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公开发行的债券、上市公司股东非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券以及经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等。
“这次调整并不是像过去一样,降低比例或者提高比例,是有方向性、指引性的投资方向,这是从来没有过的现象。”南开大学金融学院保险学系教授朱铭来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从风险管理角度来看,监管细则还应更明确化,避免造成后续险企可能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隐患。
值得注意的是,在防风险方面,此次《通知》强调了专项产品的退出安排。一方面支持保险机构发挥机构投资者作用,维护上市公司长期稳健经营,一方面明确产品的退出安排和方式,以确保平稳退出。
《通知》内容显示,专项产品主要采取股东受让、上市公司回购、大宗交易与协议转让及其他方式平稳退出。另外,《通知》制定了专项产品风险管控措施。从专户管理、封闭期、存续期、投资集中度、事前登记、信息披露、关联交易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银保监会称,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合理控制产品投资集中度,有效管理各类风险。专项产品应当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确保每只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相对应。专项产品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实施独立托管。
市场化原则,支持优质上市公司和民企发展
近期,我国金融市场受多种因素影响出现较大幅度波动。10月19日,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表示,要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健投资优势,加大保险资金财务性和战略性投资优质上市公司力度。允许保险资金设立专项产品参与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不纳入权益投资比例监管。
相比于其他机构资金,险资的长期投资价值被广泛看好。相关监管人士称,保险资金参与化解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不纳入权益投资比例监管,将更好的支持暂时遇到困难、但有前景的公司,从而发挥长期资金的优势。
《通知》表示,专项产品的投资者主要为保险机构、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及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保险公司投资专项产品的账面余额,不纳入权益类资产计算投资比例,纳入其他金融资产投资比例监管。
银保监会指出,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得以专项产品的资金进行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
银保监会称,《通知》将有利于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通过专项产品形式,保险资金可以为优质上市公司及其股东提供长期资金支持;有利于有效支持优质上市公司和民营企业发展,专项产品按照市场化原则,向有前景、有市场、技术有优势但暂时出现流动性困难的优质上市公司和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稳定市场预期;有利于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健投资优势,做实体经济的长期资金提供者,从而更好巩固市场长期投资的基础。
据悉,下一步,银保监将进一步支持保险机构增加对上市公司财务性和战略性投资规模,调整和优化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领域监管制度,对符合国家战略和宏观政策导向的项目给予更多的政策支持,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多长期资金和资本性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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