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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和分红激励扩面,促进企业创新驱动发展(2)

2018-10-23 07:48:17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关键字之二:境内企业。一是实施主体须是企业。对于分公司、事业部等不具有公司法人资格,不符合《办法》规定,不能单独申请实施;子公司是具有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对于符合实施条件的可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二是国有及控股企业。办法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的科技型企业;对于非国有企业的激励政策,属于上市公司的,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126号)执行;属于非上市公司的,可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激励政策,或由企业自主决策。三是注册在境内。实施主体企业须注册在境内,对于母公司在境外,而子公司注册在境内的科技企业,符合条件可以实施。

关键字之三:科技企业。本次实施范围新增转制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这就需要判断所投资的企业是否属于科技企业。目前主要从定性与定量两方面判断,一是从产业、行业、技术等方面的定性判断:企业须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知识产权明晰,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技术创新性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的企业,而非单纯的商业经营性企业。二是从研发费用、研发人员等量化指标判断:企业近3年研发费用占当年企业营业收入均在3%以上,上一年度企业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10%以上。

关键字之四:高新技术企业。一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二是实施条件:新文件中对于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再设定研发费用和研发人员指标条件,其实高新技术的认定标准高于此,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自然也就满足了科技企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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