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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和分红激励扩面,促进企业创新驱动发展

2018-10-23 07:48:17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近日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下发了《关于扩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或“4号文”)实施范围的通知》(财资〔2018〕54号),扩大了政策适用范围及优化了企业实施条件,进一步促进企业创新驱动发展。

4号文是目前国有科技型企业开展长效激励的重要政策依据,同时也是“双百行动”开展中长期激励的三种主要激励方式之一,科技型双百企业尤为关注,现结合以往政策及案例对有这次扩面的通知进行初步解读,供大家参考。

一、政策变化点

(一)实施范围扩大:对比2015年4号文及《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问题解答(下称“问题解答”)中有关实施范围,这次通知新纳入了三个实施范围:一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所出资的各级未上市科技子企业;二是将转制院所企业投资的科技企业;三是将国有科技型中小企业,前后对比如下表所示:

股权和分红激励扩面,促进企业创新驱动发展

(二)实施条件变化:新通知中对于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再设定研发费用和研发人员指标条件,其他类型企业保持不变,如下表2所示:

股权和分红激励扩面,促进企业创新驱动发展

二、政策解读分析

综合分析4号文、问题解答及新通知在实施范围、实施条件的前后变化,抽取一些核心关键词进行解释与说明。

关键字之一:未上市。4号文实施范围一直聚焦在非上市科技企业,即使这次新扩大到上市公司所出资的各级未上市科技子企业,也没有包括科技型上市企业本身,对于这类企业可按照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办法予以实施。

关键字之二:境内企业。一是实施主体须是企业。对于分公司、事业部等不具有公司法人资格,不符合《办法》规定,不能单独申请实施;子公司是具有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对于符合实施条件的可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二是国有及控股企业。办法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的科技型企业;对于非国有企业的激励政策,属于上市公司的,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126号)执行;属于非上市公司的,可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激励政策,或由企业自主决策。三是注册在境内。实施主体企业须注册在境内,对于母公司在境外,而子公司注册在境内的科技企业,符合条件可以实施。

关键字之三:科技企业。本次实施范围新增转制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这就需要判断所投资的企业是否属于科技企业。目前主要从定性与定量两方面判断,一是从产业、行业、技术等方面的定性判断:企业须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知识产权明晰,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技术创新性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的企业,而非单纯的商业经营性企业。二是从研发费用、研发人员等量化指标判断:企业近3年研发费用占当年企业营业收入均在3%以上,上一年度企业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10%以上。

关键字之四:高新技术企业。一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二是实施条件:新文件中对于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再设定研发费用和研发人员指标条件,其实高新技术的认定标准高于此,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自然也就满足了科技企业的要求。

关键字之五: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范围新增纳入科技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17〕144号)标准评价选出科技型中小企业。

关键字之六:科技服务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的主要业务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规定的范畴,包括研究开发及其服务、技术转移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创业孵化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科技咨询服务、科技金融服务、科学技术普及服务等,并经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或省有关部门认定。同时对于科技服务机构要求近3年科技服务性收入不低于当年企业营业收入的60%。

以上是对于这次扩面的初步理解,后续也期待三部委的权威解读,随着4号文的推进不断深入,进一步扩大影响力与效果,搞活科技型企业体制机制,促进国有科技型企业可持续发展。

(作者系“双百行动”专家组成员、上海康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

责编:任绍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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