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访问的页面找不回来了!
返回首页- 您感兴趣的信息加载中...
近日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下发了《关于扩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或“4号文”)实施范围的通知》(财资〔2018〕54号),扩大了政策适用范围及优化了企业实施条件,进一步促进企业创新驱动发展。
4号文是目前国有科技型企业开展长效激励的重要政策依据,同时也是“双百行动”开展中长期激励的三种主要激励方式之一,科技型双百企业尤为关注,现结合以往政策及案例对有这次扩面的通知进行初步解读,供大家参考。
一、政策变化点
(一)实施范围扩大:对比2015年4号文及《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问题解答(下称“问题解答”)中有关实施范围,这次通知新纳入了三个实施范围:一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所出资的各级未上市科技子企业;二是将转制院所企业投资的科技企业;三是将国有科技型中小企业,前后对比如下表所示:
(二)实施条件变化:新通知中对于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再设定研发费用和研发人员指标条件,其他类型企业保持不变,如下表2所示:
二、政策解读分析
综合分析4号文、问题解答及新通知在实施范围、实施条件的前后变化,抽取一些核心关键词进行解释与说明。
关键字之一:未上市。4号文实施范围一直聚焦在非上市科技企业,即使这次新扩大到上市公司所出资的各级未上市科技子企业,也没有包括科技型上市企业本身,对于这类企业可按照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办法予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