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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从2016年以来,监管就已开始关注债券低价承销等问题。但此类恶性竞争,却依然屡禁不止。债券承销的低价竞争之风,正在向“0元也能发债”的方向蔓延。今年6月,证券业协会通报了去年10月至今年一季度末的公司债券承销业务收费情况。在91家券商报送的697个公司债项目中,有52个项目未收取任何承销费用,62个项目承销费率不足千分之一。即便是整体来看,平均承销费率也只有0.44%。
在李明看来,低价竞争背后的本质问题,是券商当前债券承销同质化太严重,在包销能力的差异化不大。“越是承销能力相近,项目的竞争越激烈。大家日子都不好过,没什么意思。”
监管出手:抬门槛、立规范
低价竞争和承销返费,妨碍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但想要即刻彻底整治,也并非易事。
“说到底,低价竞争也是市场行为。”王盛举例称,相比券商投行的IPO承销或并购重组等业务,股权融资对券商的方案设计、监管沟通能力等都有较高的要求,头部券商在产品创新、资源获取等方面已经显示了较强的优势,行业集中度较高。但债券承销都是标准化程序,其核心是承销能力和评级;而承销能力又需要参考过往承销规模等指标,进而让低价承销等成为恶性循环。
这类恶性竞争,早已引发监管关注。2016年8月,证监会在《公司债券日常监管问答(四)》中明确表示,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费率报价以及承揽承做等商业活动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承销机构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行为规范和监管规则。今年9月18日的《公司债券日常监管问答(七)》中,对这上述监管要求进一步予以强调。
证监会表示,将加大对承销机构的执业质量、发行承销环节管理的监管。对于承销费率偏低、执业质量存疑的公司债券项目,将开展专项现场检查工作。具体内容包括核实承销机构是否履行了充分适当的尽职调查程序,发行人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等。严肃处理承销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