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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经营管理新规出台,取消船舶港口服务等许可要求

2018-08-10 14:56:53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交通运输部上述负责人介绍,新规还补充完善了港口拖轮经营许可条件。规定从事港口拖轮经营,应当在申请经营的港口所在地注册并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有满足拖轮停靠的自有泊位或者租用泊位;在沿海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2艘沿海拖轮;在内河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1艘内河拖轮等。

新规还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和诚信管理情况,要求港口拖轮经营人应当公布所经营拖轮的实时状态,供船舶运输经营人自主选择,防止港口拖轮经营人排除、限制竞争,促进拖轮市场公平竞争。

我国90%以上外贸货物通过港口进出,航运依然是我国对外贸易的主要运输方式。数据显示,我国港口万吨级及以上泊位2317个,港口业务逐步由传统装卸仓储服务向上下游产业延伸,商品汽车、冷链等专业物流和大宗商品交易发展迅速;通过海铁等多式联运、江海以及远洋运输,港口与内陆地区、世界主要港口联系更加紧密,服务网络基本覆盖全国以及世界主要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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