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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我国港口经营管理将按照新的规范要求运行。
第一财经记者从交通运输部了解到,《港口法》的重要配套规章之一的《港口经营管理规定》7月20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修改意见,对15项内容进行了修改。
其中,取消了“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进行简单加工处理”“船舶港口服务”以及“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等经营许可相关子项要求,并对保留的港口经营许可的具体内容、条件、程序予以了细化。
原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于2009年11月6日由交通运输部发布。2014年、2016年已分别进行了两次修改。此次为第三次修改。
交通运输部有关负责人介绍,随着港口经营市场的不断发展变化以及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推进,《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实践变化,需要通过全面梳理予以精简、调整、优化,构建统一竞争、开放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港口高质量发展,推进构建市场机制有效、微观主体有活力、宏观调控有度的体制。
港口经营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包括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从事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区内驳运;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等。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要求,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以及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原标题:天津市出台企业自持租赁住房管理新规 新华社天津7月19日电(记者 付光宇)记者从天津市国土房管局获悉,天津市国土房管局日前印发《关于加强企业自持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