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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制度改革再提速,“重大违法”概念细化

2018-07-30 08:37:36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了解政策出台过程的人士对第一财经称,证监会出台一项政策往往都需要深入研究论证,很难在短时间迅速完成;但此次修改将“公众健康安全”等触发因素纳入,确实也是考虑了近期出现的一系列突发事件。

梳理此次政策的出台,既是“量体裁衣”,又与新一轮退市改革一脉相承。

2014年以来,退市制度改革经历了明确体系、细化规则两个阶段。2014年,监管层明确了两大制度创新,即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和实施强制退市制度。其中,强制退市被细化为两种类型:因不符合交易类、财务类等指标而被强制退市,以及因重大违法而被强制退市。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规定中,具体又包括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两种类型。

今年开始,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启动。在原有的指标体系上,退市规则还在不断被细化。

就在今年3月,证监会宣布修改2014年发布的退市意见,将重大违法公司实施强制退市的决策权下放给交易所。紧随其后,沪深交易所发布了具体的实施细则,并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于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具体情形规定得更细。在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披违法之外,还把重组上市、年报披露和日常信披中的重大违法情形,甚至为了规避连续亏损而在定期财报中弄虚作假的重大违法行为,都纳入了强制退市指标中。27日,证监会又宣布将涉及五大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纳入强制退市的范围。

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冯果向第一财经分析,从程序上看,此次决定在2017年8月时就经证监会第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在今年3月起公开征求意见,沪深交易所也在当月分别制定实施细则并公开征求意见。这次修改依然延续了之前公开征求意见稿的精神,不同之处是细化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同时,对比现行《证券法》来看,也没有根本性冲突。《证券法》55条就将重大违法行为,列为股票暂停上市情形之一;56条对于终止上市的情形里还包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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