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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市场争议不断——“独角兽”老了、“独角兽”高泡沫,类似的担忧上升。此时开通CDR,境内投资者如何参与呢?
“创新企业上市、海外优质企业回归,这是大势所趋。企业的上市地可以更靠近用户所在地,境内投资者也可以避免错失优质科技公司的遗憾。”华宝基金副总经理李慧勇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CDR本质上是一个投资品种,那么投资者就要回归到投资的本质。
从投资价值角度,离不开两个评估标准。第一,企业是否名副其实、稳健增长,能够给投资者带来稳定回报;第二,定价是否合理,能否在未来走出慢牛行情,让投资者分享成长收益。而这些,都需要时间来证明。
证监会在制度层面,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也进行了机制设计。比如,设定严格的试点企业选取标准和选取机制,拟参与试点的创新企业,需要经具有经验的保荐机构全面、审慎核查后,认为完全符合试点标准、发行条件和各项信息披露要求,才可以向证监会提出纳入试点、IPO或发行CDR的申请。
同时,要求发行企业和主承销商根据企业各自情况,科学设计发行方案,对机构投资者参与询价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专业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审慎报价。
有关CDR的发行承销,证监会此前宣布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做出了补充规定。该办法目前尚在征求意见,6月10日截止。其中规定,发行股票2000万股以下的企业可以通过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投资者申购CDR需要持有一定市值,市值的计算包括股票和存托凭证市值,计算规则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与沪、深证券交易所具体制定。
“有人说海外‘独角兽’将回来收割A股投资者,还有人说海外科技公司就是比A股公司强,这两种极端的说法都是不对的。”李慧勇认为,创新产品落地可能会经历一些波折,但是问题需要在过程中发现、在过程中改进。目前是试点时期,还可以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完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