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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发布《H股“全流通”试点业务指南(试行)》

2018-05-22 13:46:59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T+2 日上午,本公司与境外代理券商通过实时货银对付方式完成券资交收。股份从本公司在香港结算的证券账户转移至境外代理券商在香港结算的证券账户,资金从境外代理券商指定的香港银行账户划至本公司指定的香港银行账户。T+2 日按港股交收日计算。

T+2 日下午,本公司将交收资金以每位投资者每只证券的交易交收金额为单位,逐笔从本公司在香港银行的账户划入本公司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

T+2 日下午 4 点,本公司深圳分公司根据境外代理券商于 T+1 日提供的交易清算明细完成与境内结算参与人 H 股“全流通”结算备付金账户之间的资金交收,并变更投资者持股明细。日终,本公司深圳分公司向境内结算参与人分送股份和资金明细交收指令以及持股明细、结算备付金明细等数据,境内结算参与人据此变更投资者股份余额和资金余额。

T+2 日为港股交收日,如遇非 A 股交易日,则与境内结算参与人的交收处理及数据发送顺延至其后的 A 股及港股首个共同交易日。

H 股“全流通”业务的交收日历安排,由本公司结合香港结算的交收日历等因素确定并提前公布。

香港结算因风球、黑色暴雨天气等原因,临时作出特殊交收安排的,本公司深圳分公司视情况进行处理并及时通知境外代理券商及境内结算参与人。

T+3 日上午 9:00 后,境内结算参与人可将卖出所得资金由其备付金账户划至其指定收款银行账户。

二、风险管理措施

(一)向境内结算参与人收取结算保证金

参与 H 股“全流通”业务的境内结算参与人须通过 H 股“全流通”保证金账户缴纳结算保证金。B 股业务、B 转 H 业务和 H 股“全流通”业务的结算保证金合并计算。初始结算保证金为 50 万港币。结算保证金按季度调整,凡上季度成交金额超过 6 千万港币(不含 6 千万)的交易单元均须追缴结算保证金,每超过 1 千万港币追缴 10 万港币。

不足 1 千万港币的按 1 千万计算。收取上限为 100 万港币。

(二)对境外代理券商的风险管理措施

境外代理券商须缴纳结算保证金和担保资金,结算保证金和担保资金缴纳标准、资金交收违约后续处理等风险管理措施,于本公司与境外代理券商的协议中约定。

关键词:中国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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