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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明认为,反垄断法对于市场行为的干预绝对不是必然的,需要在个案中依赖相关数据展开细致的量化分析才能作出判断。当市场参与者可以通过提供差异化的产品来避免激烈竞争时,即意味着无需引入规制来干预这种平台控制,但如果平台控制导致了差异化产品的价格竞争无从进行,则应有干预的必要。
审慎监管
值得注意的是,在对互联网的监管上,欧盟的强监管有其特殊背景,并不足以效仿。
比如,其立法矛头直指美国的互联网企业。欧洲没有自己主导的经济企业,主要是美国的互联网在欧洲提供服务。在没有产业优势的情况下,希望通过制度优势对本土提供服务的这些企业进行管理,进行制度上的一种制衡。
“市场竞争中的问题尽量通过竞争解决”,汪涌以版权为例指出,一方面,通过市场竞价方式竞争版权作品的专有许可,最为公平,无任何人为设定的门槛,任何资金均可进场,均可参与市场竞争,让市场成为版权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另一方面,资本介入版权市场,也有利于我国文化市场繁荣,更有利于版权产业参与到国际市场,电影、电视剧、艺术品拍卖等行业,均是由于大量资本介入后,才带来整个行业的繁荣,带来版权人、发行人、社会公众双赢或多赢。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教授指出,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今天,传统的契约法理论仍然需要坚守。我们必须形成适应互联网时代的契约观念。私人自治、理性消费者等契约法理念并未过时,法律应采取审慎态度、不应当过度干预,要给企业间的竞争留足契约自由的空间。在很多互联网领域的法律纠纷之中,合同法都具有重要适用意义。契约条款的合理与否不应当由某个行政部门来单方面断定,而是需要引入社会评价机制、考察公众接受度,给出弹性的判断机制,考察契约在当时语境下的正当性。
腾讯研究院秘书长张钦坤认为,中国近几年已经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互联网监管模式,同时互联网企业不断研发新型的技术,打击盗版,净化网络环境,均取得了积极成效。他建议在各个平台现在的原创机制基础上能有一个统一的原创机制;对长期盗版的网站应该有一个黑名单;对于各个平台上反复侵权的用户,特别是做短视频剪辑的用户,应该实行黑名单制度。
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日表示,今年将积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格局,运用“互联网+”等手段强化保护。与此同时中央层面明确将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广东、北京、安徽等多地也出台政策,落实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创新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