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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互联网企业遭遇密集罚单 专家:反垄断不应滥用(2)

2019-04-19 17:38:50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互联网企业因为垄断受到处罚,是否会在全球成为一种趋势?这就涉及日益暴露出来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竞争政策的协调问题。仅以中国为例,近年来发生的互联网企业纠纷,有不少均涉及其中一方是否构成垄断阻碍竞争的争议。

参加南湖论坛的互联网企业代表就提出了自己的困惑:“我们花了很大的力气去打击盗版,用大量资金去购买版权,去扶持整个行业上游的发展,让权利人获得生意,促进了创新,但是却遭遇到反垄断的问题,后进入市场的企业对我们提出疑问,好像觉得我们先进入市场的一些企业涉嫌垄断,这让我们特别不能接受,同时也感到很困惑。”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似乎天然是一对矛盾。知识产权本身即是一种垄断权利。比如,商标的本质其实是授予某一商业主体对某一标识在特定商品或服务上拥有垄断性使用权。“商标若不具备垄断性,便无法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其商标价值与其垄断性可谓密不可分。禁止同类或近似标识的注册和侵权判定中的混淆标准其实就是保护商标的垄断性。”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汪涌说。

专利与版权中的财产权也正是因为具备垄断属性,才拥有了许可与转让价值,而版权的人身权更是具有永久垄断性。

“垄断性是知识产权的价值基础,垄断性较弱的知识产权,往往市场价值也较低,从许可的角度,体现为独家许可费远高于普通许可费;垄断性也是促使知识产权创新、发展的原动力,若在知识产权领域试图排除或减弱其垄断性,有违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甚至背道而驰。”汪涌说。

“知识产权直接创造一种自然状态下并不存在的权利垄断;反垄断法则旨在废除自然状态下的现有垄断。”达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一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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