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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在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似乎存在着某种矛盾。这种矛盾在今年以来的几起互联网企业混战中体现得尤为明显。比如,互联网企业是否应向竞争者开放其核心设施,就成为今年的一大焦点。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王晓晔认为,强制垄断性企业向竞争者开放设施在反垄断法中是例外,“因为这需要很多前提条件,包括设施的不可复制性,不可获得性”。在她看来,如果把核心设施理论予以常态性适用,这与通过反垄断制度促进技术发展和经济进步的初衷背道而驰,因为这会遏制潜在的垄断者和竞争者进行投资和创新的动力。
“在互联网时代,我们一方面需要考虑网络的外部效应,另一方面还要考虑互联网平台的动态性和跨界竞争性,因此更要谨慎适用核心设施理论,因为认定垄断者、认定核心设施都存在着很大难度。”王晓晔说。
殊途同归
如果说核心设施的问题尚且好解决的话,那么,知识产权与反垄断的矛盾中更多复杂性的问题,在可预见的未来依然是不可逃避的。
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已让二者实现了交集。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2015年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规定,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不是一种独立的垄断行为,是指经营者在行使知识产权或者从事相关行为时,达成或者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实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但究竟在具体案件中如何适用,是一个需要谨慎判断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看起来矛盾的知识产权与反垄断实质上又有殊途同归之妙。腾讯研究院竞争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叶高芬就持这一观点,认为二者在保护创新和保护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目标一致。
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日表示,今年将积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格局,运用“互联网+”等手段强化保护。与此同时中央层面明确将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广东、北京、安徽等多地也出台政策,落实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创新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