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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导致有价值的商品进入市场。竞争法的任务是确保市场运作。没有知识产权,市场的积极影响会急剧下降;没有竞争法,知识产权的价值就无法充分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说,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相辅相成。”吴一兴说。
二者既然可以并行不悖,在具体衔接与适用上,叶高芬认为,在处理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的关系时,需要保持反垄断法的谦抑性。尤其在新业态互联网领域里,反垄断法不能被滥用。
深圳大学法学院院长叶卫平教授也指出,应努力在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之间找到合适的平衡点,来解决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交叉领域的法律问题。知识产权法在立法之初就非常注重对权利类型的限制,采用列举式的方式规定知识产权的权利类型及其内容。知识产权制度已经尽可能“将猛虎关到笼子里”:一方面,已经设计有较为完善的权利架构、许可制度以限制知识产权的滥用;另一方面,还有其他诸如合同法、民法总则等法律能够引用,规范知识产权许可行为。因此,在知识产权领域不能轻易适用反垄断法。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所长宁立志提出,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都意在促进创新与发展,在保护目标上具有一致性,但二者在保护路径上存在差异性。因为反垄断法作为公法受到严格的法定主义约束并由此内含谦抑性品格,其调整效果也具有强干预性和放大效应,故应慎用。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的规制上应当“既不缺位,也不越位”的原则;在适用顺位上,应遵循知识产权法—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的顺位。“在知识产权相关限制竞争行为的认定上,要从道德判断走向经济分析,能用私法调整就尽量不轻易动用公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日表示,今年将积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格局,运用“互联网+”等手段强化保护。与此同时中央层面明确将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广东、北京、安徽等多地也出台政策,落实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创新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