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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新规征求意见 运营企业不得挪用用户押金(2)

2019-03-21 09:37:08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我们鼓励免押金服务,如果要收取押金的话,企业要依法合规,规范管理,实行即租即收、即退即还,且必须专户管理,规范管理。如果租车人需要退押金,必须及时退付。”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说。

针对收取押金的数额,新规明确,汽车分时租赁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格的2%;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格的10%。此外,运营企业应当在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明确押金收取数目和扣除押金条件,在网络平台显著位置明示押金退还方式、程序和周期。

对于押金退还的时间,新规也做出了严格规定。根据新规,用户申请退还押金时,存管银行和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核对相关信息后,应当于当日(至迟次日)基于原路退还原则退还用户。用户原账户发生变化的,运营企业需提供用户身份信息、押金支付信息和退款账户信息,存管银行和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核对认定后再行退还。

除了押金问题,新规还对预付资金做出规定,运营企业收取的用户预付资金总规模应当与其服务能力相匹配,严禁超出服务能力收取用户预付资金。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单个用户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100元;其他交通运输新业态单个用户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8000元。同时,新规明确,运营企业只能将用户预付资金用于其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债券等投资及其他借贷用途等。

针对行业下一步发展,刘小明表示,将加强押金管理,保证押金专款存放、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交通运输新业态的一些监管工作需要多部门共同合作,经国务院同意,我们已建立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机制,可为新业态的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同时又可以更好地加强监管,维护群众利益。”刘小明说。(经济日报记者 王轶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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