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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价格、服务标准不统一“网约护士”如何依法上岗?(3)

2019-03-20 17:27:43    中国网  参与评论()人

在什么情况下护士可以开展医疗活动,我国法律也有迹可循。《护士条例》第9条规定,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第21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未依照本条例第9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等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根据《方案》可以得知,“网约护士”是具有合格资质的正规医院为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的一种方式,第三方平台只能与具有医疗资质的医院等医疗机构合作。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浩认为,护士这种“接私活”的行为,是不被《方案》所允许的。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也都没有规定允许护士可以个人名义去接单。护士私下注册接单也可能涉嫌非法执业。

北京执业律师李红钊认为,第三方平台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擅自提供“网约护士”服务涉嫌非法执业。根据《护士条例》第9条规定,擅自在第三方平台上注册接单的护士,应当认为其擅自增加或者变更了执业地点,违反《护士条例》的规定。

护士接私活

平台负连带责任

那么,若是“网约护士”私自通过无资质App接私活导致纠纷,谁应该为此负责呢?

很多人存在认识误区,认为护士私下接单导致纠纷,责任完全在护士,应该全权由护士负责。当记者提及第三方平台或需为护士的失误负责时,北京市的王先生表示很疑惑:平台为大家“牵线搭桥”提供便利,为何需要承担责任?

今年1月份正式实施的电子商务法第12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第38条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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