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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露露商标侵权案按下暂停键 律师称天价索赔合理(3)

2019-03-07 09:10:15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据记者了解,汕头露露曾在此案受理期间提出过管辖权异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具有管辖权。

但是,由于荣诚文华超市出库单和相应的公证书需要进一步核实,而汕头露露需要对铁罐装露露销售渠道进行追踪,案件暂时休庭。

  《备忘录》效力不影响审判

除了商标侵权案件外,承德露露和汕头露露还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在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简称“汕头法院”)一审,尚未结案。

该案的争议焦点是,原露露集团、承德露露、汕头露露、香港飞达四方分别于2001年12月27日、2002年3月28日签订的《备忘录》及《补充备忘录》是否具有效力问题。据承德露露代理律师称,目前该案件正在走鉴定程序,承德露露已经将需要鉴定的内容以及可以鉴定的机构名单寄送至汕头法院,目前正在等待通知。

据承德露露披露的公告显示,两份备忘录承诺,汕头露露对“露露”牌注册商标和专利技术指定区域的使用权,不受该注册商标和专利技术任何转让以及汕头露露本身股权和股份比例的变化而受影响。

承德露露代理律师表示,两份《备忘录》的内容,不是公司真实意见的体现,而备忘录里存在不符合商标法的条款,没有法律效力。

汕头露露代理律师却认为,汕头露露不存在侵权行为,露露商标的核心在于“露露”二字,而承德露露原封不动的使用了露露文字,只是修改了部分图案。原露露集团存在的20年里,要求所有子公司都采用“六统一”,包括包装装潢、质量标准等。基于此背景下,汕头露露所使用的包装是20年以来传承的习惯。

承德露露代理律师则再次重申,2006年,露露集团退出承德露露,并将所有露露商标全部转给承德露露。而所谓的《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用词含糊,按汕头露露的解释,许可期限应该是永久的。在作价评估付出巨额费用后,如果公司获得的是一个没有时间限制、类别限制,而且变动后还可以被另外一家公司延续使用的商标,从常理上来看,这是不符合商业逻辑的。“承德露露的商标有近200个,如果本案中,法院认为承德露露新注册的商标也可以被对方使用,那么就默认汕头露露可以无偿使用公司所有的露露商标。”

另外,承德露露代理律师认为,无论两份《备忘录》是否有效力,不对本案产生影响。因为本案中涉及的侵权商标,是承德露露在2008年新注册的商标,而非由原露露集团转让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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