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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击权健事件中两大核心法律问题:“伪直销”和“假宣传”(5)

2019-01-03 09:26:00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一是是否以销售产品为企业营运的基础。直销以销售产品作为公司收益的来源。非法传销则以拉人头牟利或借销售伪劣或质次价高的产品变相拉人牟利。

二是有没有高额入门费。直销企业的推销员无需缴付高额入门费,也不会被强制认购货品。而在传销中,参加者须以缴纳或变相缴纳高额入门费作为参与条件。

三是是否设立店铺经营。直销企业设立开架式或柜台式店铺,推销人员都直接与公司签订合同。而传销的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或“地下”经营活动。

四是报酬是否按劳分配。直销人员只能按其个人销售额计算报酬,不存在上、下线关系。而传销是通过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人员,参加者的上线从下线的入会费或所谓业绩中提取报酬。

五是是否有退出、退货保障。直销企业的推销人员可根据个人意愿自由选择继续经营或退出,顾客有完善的退货保障。而传销通常强制参加者不可退出或退出条件苛刻,已购的产品难以退货。

大力提升监管直销企业效能

实际生活中,不少直销企业受传销快速膨胀的诱导,为尽快发展销售规模,在直销过程中,引进传统的产品传销和网络传销的拉人头模式,在营销过程中,实行网络会员制管理,在直销中加入积分因素,按照介绍加入人数的多少给予积分,对积分予以经济激励,形成层级会员关系,吸引人员加入,导致加入者不再是单纯销售商品,而是为了获得加入资格和积分,衍变成拉人头式的传销。

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邱宝昌认为,直销行为的特点,导致案源发现难。直销企业的直销行为以无店铺、点对点销售为主,直销行为由直销员完成。如果直销企业采取传销方式,通过互联网组织发展人员,工商部门依靠传统的巡查监管手段很难发现案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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