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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保健食品企业不得宣传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防治功能

2018-12-27 09:29:58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市场监管总局网站26日发布公告,明确规定,保健食品经营者以电话形式进行保健食品营销和宣传时,应当真实、合法,不得作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不得明示或暗示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疗单位、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公告称,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公安机关的联系沟通,建立综合整治骚扰电话营销工作机制和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对涉及违法违规电信呼叫业务的,及时移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电话营销行为管理的公告

〔2018年 第33号〕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13部门联合印发的《综合整治骚扰电话专项行动方案》(工信部联信管〔2018〕138号,以下简称《行动方案》),自2018年7月起,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一年半的综合整治骚扰电话专项行动。为配合本次行动,现就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电话营销行为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按照《行动方案》要求,认真开展电话营销行为自查自纠。保健食品经营者以电话形式进行保健食品营销和宣传时,应当真实、合法,不得作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不得明示或暗示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疗单位、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为产品功效作证明;不得虚构保健食品监制、出品、推荐单位信息。电话营销的保健食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要求,不得在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中夸大功能范围,进行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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