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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提供融资或配合地方政府变相举债的国有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指导意见还对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提出要求,一般情况下不得强制要求国有企业承担应由政府或社会组织承担的公益性支出责任。明确要加快推进“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这些务实之举,将有助于减轻国有企业办社会负担,协助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
多项配套助力靶向突破去杠杆难点痛点
建立科学完善的国企资产负债约束机制是一项系统工程。
指导意见围绕支持国企盘活存量资产优化债务结构、完善国有企业多渠道资本补充机制、推动国企兼并重组、依法依规实施国企破产等部署了周密的配套措施。
“鼓励国有企业采取租赁承包、合作利用、资源再配置、资产置换或出售等方式实现闲置资产流动”“对严重资不抵债失去清偿能力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依法实施破产重整或清算,坚决防止‘大而不能倒’”……
曾刚表示,指导意见中不少措施和提法超出市场预期,直达国有企业去杠杆痛点,有助于解决国有企业去杠杆的难点。
梁志兵认为,下一步,各国有企业主体和各地区各部门切实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开展工作,势必推动我国资金要素配置效率提升,降低潜在宏观债务风险,促进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实现经济的平稳健康和高质量发展。(记者 王希 安蓓)
【责任编辑: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