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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和林:开发商“举报自己” 违规合同还有效吗?

2018-08-07 09:15:16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在2016年及以前,房地产刚刚踏上快车道,交易市场逐渐火爆,而由于当初监管制度还不够完善,很多开发商为了加快资金回笼速度,都选择在没有拿到预售证的情况下,与业主签订内部认购或者认筹协议。假如对此不予惩罚,反而作出有利于开发商的诉讼判决结果,可能会有更多开发商效仿,这不利于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会危害更多业主的自身利益。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开发商“举报自己”的行为也是与合同法基本原则中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共利益等原则背道而驰。

开发商在没有取得预售证的情况下,与消费者签订内部预售合同,并长时间内没有告知,该交易行为存在着欺诈的成分,违背了交易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而开发商单方面撕毁协议,状告自身,逼迫业主交回住房的行为,更是将诚实信用原则置于脑后。

该交易行为的开端就是开发商的非诚信,没有让业主足够的知情。之后,在两年时间里,向监管机构谎报整改结果,并且没有告知业主,最后,又不顾业主的利益,企图单方面撕毁协议,用收回房屋再售出的方式赚取收益,该事件开发商的全程行为毫无诚信可言。

我国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在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开发商应当返还购房人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及利息,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开发商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到西安的案例来看,鉴于房价已经超过原购房款一倍,应该是作出合同继续有效的判决,假如合同由于预售证等无法补办而消费者愿意退房,则应该是按照目前市场价格赔偿,并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不可能支持欺诈者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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