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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陕西西安部分消费者2016年通过签订内部认购合同的方式购买了房屋,而且支付全款,但在两年之后,开发商竟然以该项目没有预售许可证为由,将12名消费者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内部认购合同无效。
“举报自己”从表面上来看是极其荒唐的事情,但仔细分析事件的来龙去脉,就会明白开发商打的是什么“算盘”。
开发商当初为了减少审批环节,加快销售进程,尽早确定客户,与消费者签订了内部预售合同。而如今,鉴于该楼盘单价由每平方米7000元涨至2.5万元,开发商想要通过举报自身违规,将交易作废,收回曾经的房屋并再次出售,赚取其中价差。
有关开发商无证销售之后反悔的行为并非个例。此前西安的紫杉庄园项目,在2016年4月与用户签订内部认购合同,之后在今年2月份,开发商告知住户,当初没有取得预售证,合同无效,该案至今未宣判。
那么,这些明显具有“违规”的合同到底有效吗?
笔者认为,合同不仅有效,而且开发商还应当承担违规所带给消费者的损失赔偿责任。原因有二:
其一,开发商“举报自己”是一种严重背离契约精神的行为。其二,从合同法立法原则如诚实信用等来看,通常消费者并不知道是否取得预售证,开发商自身违规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者,开发商明知没有预售证还售卖,其不利结果应该由其自身承担;即便是消费者明知违规,作为真实意愿表达的合约双方,消费者处于弱势的一方,也应该是优先保护。
很明显,从商业伦理和合同法立法精神来看,开发商这种“举报自己”的行为,严重背离契约精神,会对市场产生极坏的示范作用,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