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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青岛中院多次约谈多方利害关系人。最终,建龙集团与华通集团的关联单位青岛市企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共同出资人,以不低于原草案的清偿方案为前提,共同向青船公司提供偿债资金,保障青船公司重整的顺利实现。
清偿方案兼顾各方利益
据了解,重整计划形成了普通债权每笔35万元以下部分15天内清偿,35万元以上部分1年内清偿70%或6年内清偿100%的选择性清偿方案。
较高的现金清偿比例和非单一的清偿年限和比例使得不同类型债权人均能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创造了造船类企业现金清偿比例的最高记录,获得了债权人的高度认可,并顺利实现了新的投资人对青船公司的控制与管理。
5月14日,青岛市中院裁定批准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青岛扬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该案最终重整成功。目前,该案已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在青岛市中院的监督下,35万元以下债权的债权人已于5月30日前收到了清偿款项。
据悉,该案刷新了船舶制造行业普通债权清偿记录,确保青船公司保留了造船资质,保障了近千名债权人和四百余名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债务人、债权人、重整投资人、出资人和公司职工各个方面的认可。
冯梅介绍,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建立了“府院联动”机制,即政府主导风险管控与事务协调,法院主导司法程序的一体化处理模式。
“重整案件的审理涉及多种经济法律关系,除司法程序涉及的问题外,法院需要解决政策处理、涉税财务处理、保全解除、股权变更等众多事务问题。”冯梅坦言,因此,破产审判工作离不开政府发挥行政管理和服务职能。
“司法重整已被全球公认为是对挽救困境企业最全面、积极、有效的法律制度。在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下,我们坚持法治化、市场化工作思路,实现了多方利益共赢,为法院服务保障新旧动能转换、服务经济发展大局积累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青岛中院院长李方民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