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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最大船舶企业的“起死回生”之路

2018-07-18 09:19:05    法治周末  参与评论()人

然而,由于近几年国际航运市场持续低迷,国内造船企业面临去产能的关键期,再加上青船公司自身扩张规模过大,经营不善、银行风控断贷等原因,2016年上半年,青船公司资金链断裂。

资金链断裂后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欠贷、欠款和拖欠工资等引起了众多债权人和员工的不满。

2016年12月6日,青船公司向青岛中院申请破产重整,法院于2016年12月14日分别裁定受理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和全资子公司青岛扬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并指定青岛清算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

这起案件的案情复杂、涉及的债权人多、债务数额大、各种矛盾“风起云涌”,还面临着信访压力。公司能否重整成功?矛盾能否顺利化解?对于刚刚接手案件的法官们来说,这一切都是未知数。

两“管家”监督债务人自行管理

“在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主要起到法律监督和法律指导的作用。因此,法官要认真调研,进而判断出最有利于顺利实现重整的方案。”承办此案的青岛市中院民二庭法官冯梅介绍,“对于重整期间债务人经营事务的管理,我国是以管理人管理为原则,债务人管理为例外。进入重整程序后,青船公司就向我院申请了自主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冯梅说,依照破产法第73条的相关规定,同时基于青船公司对企业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熟悉,尤其是对船舶制造行业特殊经营模式的多年经验,法院将债务人自行管理与管理人管理的优、劣势通过调查一一列举,在综合衡量两者的风险、成本及利益后,作出了同意债务人自行管理的决定。

据了解,为避免债务人管理中的不规范行为,青岛市中院要求管理人制定了详细的《监督管理办法》,由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资金往来、人事变动、资产处分、日常经营等情况进行监督,对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及时作出处理并向法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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