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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从征收的绝对金额来看,随着国际油价的波动不断变化。以800公里以上航段,人均燃油附加费征收的绝对额来看,2005年8月1日征收标准是40元,2006年4月上涨到60元,9月再次提高到100元,2007年1月又降低到80元,11月又上调到100元,2008年7月上涨到历史最高的150元,同年12月却又骤然降低到40元;2011年2月调整到90元,2012年底到2013年初,调整为130元,2014年11月调整为70元,2015年1月,进一步下降到30元。
2015年2月5日起,国内燃油附加费彻底停止征收,一暂停就是3年,直到2018年6月。
从征收的政策来看,也经历了不断完善的过程。2000年刚开始征收时,是计入票价中,允许票价上涨以覆盖成本,2004年民航局印发的《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中,选择允许票价可在基准价格上上浮25%,以对冲燃油成本,但同时宣布取消单独征收燃油附加费。
2009年,发改委、民航局正式建立了燃油附加费与成本之间的联动机制,并公布了计算公式,根据当时文件的规定,“基准油价”被设定在航空煤油出厂价每吨4140元,“单位收取率”则被设定在0.002908。
此后发改委不断下修“单位收取率”,2010年3月降低到0.00002818,2011年3月,继续降低到0.00002691,2012年3月,这个数字继续下降到0.00002541;2015年3月,发改委进一步把征收燃油附加费的基准油价,从每吨4140元提高到5000元。
实际上,这些调整都是有利于乘客降低出行花费的,但对航空公司来说,则是增加了征收难度。
收费依据和规则
国内燃油附加费的收费依据和规则,由几个文件组成,包括:发改委民航局2009年发布的《关于建立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关于完善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关于调整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基础油价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