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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征求意见:普通无人机操作者无需许可和执照(13)

2017-12-15 17:52:31    中国搜索  参与评论()人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国务院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民用航空活动,对个人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执照一个月至六个月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吊销执照的处罚。对公共航空运输运营人,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航空器运营人,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由国务院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民用航空活动,对个人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执照一个月至六个月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吊销执照的处罚。对公共航空运输运营人,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暂停部分或全部运行六个月以下。对其他航空器运营人,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暂停部分或全部运行三个月以下。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未取得有效的客舱乘务员训练合格证的而从事相应的民用航空活动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得申请维修人员执照。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得申请飞行签派员执照。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未取得训练机构合格证书从事相关民用航空活动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十万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三年内不得申请训练机构合格证书。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训练机构合格证书批准的范围以及相应规定实施训练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处暂停部分或全部训练三个月以下。

第一百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维修机构未取得维修许可证书而从事相关维修工作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三年内不得申请维修许可证书,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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