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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征求意见:普通无人机操作者无需许可和执照(14)

2017-12-15 17:52:31    中国搜索  参与评论()人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超出批准的范围实施民用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附件的维修工作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部分或全部维修项目六个月以下。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危害公共安全和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由国家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管理。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运行许可证书从事相关民用航空活动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十万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三年内不得申请运行许可证书。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对无人机运营人,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暂停部分或全部运行六个月以下。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或者监督检查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关于弄虚作假或不正当手段的处罚]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上述行政许可的,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上述行政许可的,撤销其许可证书,对取得许可的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取得许可的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一百零七条 [关于航空人员执照的处罚]航空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及飞行安全,造成后果的,可以暂扣执照六个月以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吊销航空人员执照,机组人员可以暂停商业运行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第一百零八条 [关于航空人员无执照或超范围工作的处罚]未取得航空人员执照、体格检查合格证书而从事相应的民用航空活动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民用航空活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得申请航空人员执照。

航空人员超越执照载明事项范围而从事相应的民用航空活动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民用航空活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暂扣证照六个月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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