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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征求意见:普通无人机操作者无需许可和执照(12)

2017-12-15 17:52:31    中国搜索  参与评论()人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暂停部分或全部运行六个月以下。

第八十四条 公共航空运输运营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不按照手册运行,危及飞行安全,造成后果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处暂停部分或全部运行六个月以下。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公共航空运输运营人,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暂停部分或全部运行六个月以下。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公共航空运输运营人,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暂停部分或全部运行六个月以下。

第八十七条 外国公共航空运输运营人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参照国内公共航空运输运营人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取得运行许可证书从事相关民用航空活动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十万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三年内不得申请运行许可证书。

未按照运行许可证书批准的范围以及相应规定实施运行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处暂停部分或全部运行三个月以下。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公共航空运输运营人,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暂停部分或全部运行六个月以下。

第九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公共航空运输运营人,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暂停部分或全部运行六个月以下。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民用航空活动,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暂扣执照六个月以内。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由国务院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民用航空活动,民用航空器的机长或者机组其他人员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执照一个月至六个月的处罚;对其他航空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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