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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征求意见:普通无人机操作者无需许可和执照(15)

2017-12-15 17:52:31    中国搜索  参与评论()人

第一百零九条 [关于企业法人、主管人员等人员的处罚]运营人运行许可证书、维修机构维修许可证书、训练机构合格证书被吊销的,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相关工作、担任安全管理人员。

因重大飞行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民用航空企业安全管理人员。

第一百一十条 [关于暂扣和吊销证照期限的规定]暂扣证照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证照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吊销证照后重新申请领取相关证照的期限,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八章附录

第一百一十一条 [定义]机长,是指具备相应资格,由航空器运营人指定在飞行运行期间负责航空器运行和安全并拥有最终决定权的驾驶员。

飞行机组成员,是指在飞行运行期间对航空器操作负责的驾驶员和飞行机械员。

机组成员,包括飞行机组成员和乘务员。

民用航空器运营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运营人。

公共航空运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邮件或者货物的飞行活动。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条例自_年_月_日起施行。

2。《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条例》起草说明(全文)

一、背景及必要性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是民航飞行运行活动安全管理的关键环节,包括对航空器运营人、航空人员、维修机构和培训机构等各相关运行主体和领域的监管。由于《民用航空法》制定时,我国民航飞标管理系统还不完善,许多重要的飞标管理内容并未纳入法律规定当中。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飞标管理工作经历了引进吸收、集成创新、自主发展、成果输出的发展阶段,形成了一套科学、有效的管理体系,已经成为民航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成为确保航空安全的重要手段。制定该条例既是民航行政机关有效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制度保障,也是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在民航业的具体体现,有必要尽快立法:

一是完善民航法规体系的需要。目前,飞行标准管理的主要依据是18部部门规章;《民用航空法》除了航空人员、维修机构等内容外,相关规定存在缺失。现行民航法规体系在航空器登记、适航审定、机场管理、飞行规则、安全保卫等领域均已制定行政法规,从完善行业法规体系角度看,有必要在法规层内制定飞行标准管理条例,尽快补齐规范民用航空器运行管理的这块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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