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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征求意见:普通无人机操作者无需许可和执照(10)

2017-12-15 17:52:31    中国搜索  参与评论()人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开展事故或事故征候调查时,对相关航空人员,可先予扣留其证照,暂停其行使执照权利。

第七十条 [行政强制]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可以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七十一条 [行政处理]对于直接涉及安全风险的违法行为,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应当在对安全风险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作出处理决定。

第七十二条 [对行政人员的要求]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或者监督检查的过程中,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正常运行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七十三条 [许可原则规定和撤销]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工作,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许可。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和演示验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民用航空器管理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依法对从事民用航空器运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作出行政审批后,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或安全运行条件的,应当撤销其原批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对公共航空运输运营人,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处暂停部分或全部运行六个月以下。对其他航空器运营人,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处暂停部分或全部运行三个月以下。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对公共航空运输运营人,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暂停部分或全部运行六个月以下。对其他航空器运营人,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暂停部分或全部运行三个月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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