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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养老金保险版细则来了 险企上车需这些条件

朱俊生认为,目前保险、基金、银行、银行理财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正在通过不同的方式挖掘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市场,初步形成跨业竞争格局。扩大保险税优产品范围,有助于提高保险产品的吸引力,提升保险业在个人养老金市场的地位。

同时,朱俊生分析,税优产品期限要求有利于发挥保险业的竞争优势。“保险期间不短于5年的要求,一方面体现强化养老保险产品长期属性的监管和政策导向,另一方面也没有对保险期间做过长的规定,使得保险产品与养老基金、养老理财等产品期限类似,有利于不同行业在大致相同的规则下公平竞争。保险业可发挥产品、分散长寿风险、与养老服务有机结合等方面的独特优势,提升长期养老资金的投资收益率,成为第三支柱发展的核心力量。”

“税延型养老保险应该完成试点任务了,或者转型到现在的个人养老金体系。”一位年金专家表示,保险产品肯定是个人养老金产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产品拥有保底和稳定收益,会吸引一部分注重资产安全的个人客户。安全性、稳定性是保险相较其他产品的核心优势。

从《征求意见稿》来看,保险公司参与个人养老金业务需要专门申请,意味着需要是新产品。有中型寿险公司总精算师称,“要是以前老产品符合要求也能纳入名单就更好了。”

《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申请个人养老金产品保险条款和费率(变更)审批或备案的,除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上季度末所有者权益、偿付能力充足率、责任准备金充足率的说明;

(二)最近3年未受到金融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说明;

(三)对与保险行业平台对接情况的说明;

(四)对已有个人养老金产品的保险条款和费率使用情况的说明。

“银保监会根据保险条款和费率审批或备案结果,按季度在官网、保险行业平台等公布已完成保险条款和费率审批或备案的个人养老金产品名单。”《征求意见稿》显示。

可协助参与人开立账户,加强资金管控

由于个人养老金业务的特殊性,《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保险公司作为参与人,服务个人养老金客户以及开展业务在销售、账户资金管控、业务专区等的有关事项。

《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包括:

保险公司与参加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就以下事项专门做出说明:(一)个人养老金制度及其税收政策;(二)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以下简称资金账户)管理要求;(三)保险行业平台信息管理要求。

经参加人授权,保险公司可依法合规提供以下服务:(一)协助参加人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二)协助参加人办理资金账户开立、指定或者变更;(三)将参加人相关信息在保险行业平台登记。

保险公司应与参加人单独签订保险合同,并在公司相关信息系统中对该合同做出明确标识,不得接受其使用个人养老金为他人投保。

保险公司应加强个人养老金资金管控,个人养老金产品相关业务发生的各类资金往来应符合资金账户封闭管理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因参加人死亡、全残、达到失能或护理状态而支付的保险赔款不返回参加人资金账户。

保险公司应在自营网络平台、移动客户端等为经营个人养老金相关业务建立专区,提供业务咨询、产品购买、权益查询、信息披露、消费者教育等服务。其中,保险公司提供的权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费情况、风险保额、现金价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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