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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养老金保险版细则来了 险企上车需这些条件

国庆长假,寿险公司们可能要加班了。

备受关注的个人养老金制度,在保险领域的配套细则已初步形成,开始在行业内征求意见。

券商中国记者获悉,银保监会人身险部9月28日形成函件,向各银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和中国银保信公司下发《关于促进保险公司参与个人养老金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要求各单位于2022年10月12日(周三)下班前反馈意见。

29日晚,相关意见稿传开,有保险公司人士兴奋地表示,“在群里马上振奋起来”。这份通知征求意见稿共计15条内容,全文约1800字。

保险公司参与门槛高:六大条件,是否能降低?

《征求意见稿》最重要的内容是明确了保险公司经营个人养老金相关业务要达到的门槛。

根据《征求意见稿》,符合以下条件的保险公司可经营个人养老金相关业务:

(一)上季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75%;

(二)上季度末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

(三)上季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

(四)最近3年未受到金融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

(五)具备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与保险行业个人养老金信息平台(简称保险行业平台)实现系统连接并按相关要求进行信息登记和交互;

(六)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受访的业内人士分析,以上门槛设定较高,显示出监管对于参与险企的准入较严。其中选择的标准既考虑到了保险公司的资本实力、偿付能力、经营稳健性,也考虑到合规意识以及技术条件等。

有寿险公司人士向券商中国记者表示,初步评估下来公司刚好能“上车”,十分欣喜。

但据记者了解,不止一家养老保险公司不符合上述条件,若按此条件执行,则意味着有专业养老险公司将不能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颇为尴尬。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保险与养老金研究中心研究负责人朱俊生向券商中国记者分析,对保险公司的经营门槛可适当降低,支持更多的市场主体参与个人养老金市场。

“《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个人养老金业务的保险公司要满足六项条件,从定量指标看,门槛相对较高,目前有资格经营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公司可能不超过30家。设定经营门槛有利于行业集中优势资源参与个人养老金市场,但不利于更多的市场主体参与这个增量市场。”

他认为,个人养老金产品除了享受税惠,在产品形态上需要满足一些监管要求外,与其他寿险产品在监管层面并没有本质的区别,设定额外更高经营门槛的必要性有待商榷。

产品范围远超预期:含年金保险、两全保险,要求不短于5年

保险业对于参与三支柱养老保险业务翘首以盼,最关注的还包括,哪些类型的保险产品可以纳入个人养老金业务产品范畴?

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提供的商业养老保险包括年金保险、两全保险,以及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以下统称个人养老金产品),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险期间不短于5年;

(二)保险责任限于生存保险金给付、满期给付、死亡、全残、达到失能或护理状态;

(三)能够满足个人养老金制度参加人(下称参加人)交费灵活性要求;

(四)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从这个规定看,那些切实具有养老保障功能的保险产品,在参与个人养老金业务范围,比此前业届预期的产品范围更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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