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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花样百出 诚信经营维权有道(2)

2019-04-28 09:35:17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在审理中,法官仔细比较了“椰脉”牌椰子汁与“椰树”牌椰子汁的外包装,发现两者不仅均为纸质外包装,而且都由黄、蓝、黑、红、白5种颜色组成,商标也同为纵向排列,字体颜色、字体底色均相同,唯一不同是非楷体的经过加工的“椰脉”两字。另外,两款椰子汁的净含量、外包装大小、形状也几乎一样,很容易误导消费者。最终法院认定新邦公司、创康公司的行为已经侵害了椰树集团的商标专用权,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海口中院一审判令新邦公司、创康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害椰树集团“椰树”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椰子汁,赔偿椰树集团经济损失费用10万元。

新邦公司与创康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下,新邦公司与创康公司同意停止生产、销售“椰脉”牌椰子汁,并赔偿椰树集团有限公司8万元的经济损失。

借人品牌售卖服装

淘宝店主被判侵权

在现代电子商务影响下,不少的店铺都开始转移到互联网上,淘宝便是最重要的平台。由于门槛低,受众广,很多人在不经意之间便变成了网络侵权的主体。

为了更好的营销,郭某林在淘宝上注册了一个名为“以纯”的商标,有一次当他在淘宝上搜索“以纯”的时候,却突然发现一个名为“韩装时尚衣铺”的商铺在使用“以纯”作为其销售服装的广告宣传。

郭某林很快便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要求“韩装时尚衣铺”的所有人曾某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曾某强辩称,其从未销售带有“以纯”商标的服装,并不构成侵权,请求法院驳回郭某林的诉讼请求。郭某林则认为,曾某强将商品名称标识为“以纯男装新款”“以纯夏装新款”“以纯春秋新品”已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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