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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雏军案折射企业家经营三大法律风险(4)

2019-04-12 09:40:56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绝对不能挪用资金

挪用资金罪是顾雏军挥之不去的一大痛处。再审判决认为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张宏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据悉,根据刑法第272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我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顾雏军、张宏挪用科龙电器和江西科龙2.9亿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彭新林告诉记者,挪用资金罪有三种行为类型,关键是要准确理解刑法第272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含义。具体来说,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或单位。挪用尚未注册成立的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符合三种行为类型之一的,照样构成挪用资金罪。

彭新林认为,公司的资产与企业家个人资产是不能混同的。企业家应当增强合规经营意识,不能未经公司董事会等讨论决定,擅自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包括本人使用,或者利用企业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或单位使用。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实践中一些企业家担任多家关联企业的负责人,以所谓行使经营管理权的名义,随意调配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如企业家个人决定将其担任负责人的一关联企业的资金借给另一本人担任企业负责人的关联企业,同样涉嫌挪用资金犯罪。”在彭新林看来,当前实践中很多民营企业家设立有多家企业或者控股企业,担任多家关联企业法定代表人,其随意调配资金用于关联公司相互之间缴税、倒账等比较普遍,这其实有很大的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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