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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新林说,由于现行公司法已不再要求在公司成立时即缴足出资,因此即使在申请公司登记时对股东认缴的资本或者认购的股本作了夸大,只要其首次出资额已经达到法定标准,且后来在法定年限内又缴足申报的注册资本的剩余部分,就不能认为是“虚报注册资本”。
“特别要注意的是,2014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了《关于严格依法办理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刑事案件的通知》,自2014年3月1日起,除依法实行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外,对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在2014年3月1日以前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虚报注册资本刑事案件,应当按照刑法第12条规定的精神处理。”彭新林补充道。
彭新林告诉记者,企业家应当有合规意识,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办理注册资本登记手续,尤其是首次出资额必须达到法定标准,在后续的法定年限内及时缴足申报的注册资本的剩余部分。另外,不得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贿赂等非法手段收买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恶意串通,虚报注册资本,或者采用其他隐瞒真相的方法,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
才华也认为,作为企业家,诚信经营应该贯穿始终,而诚实注册更是诚信经营的起点,合法合规,依法守法,就可以最大限度地远离犯罪。
合理披露重要信息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也是企业家不容忽视的一大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认为,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人的行为不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我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在顾雏军的安排下,姜宝军、严友松、张宏、晏果茹、刘科等人在2002年至2004年间,将虚增利润编入财会报告后向社会披露的事实存在。但是,根据刑法关于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规定,必须有证据证实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的行为造成了“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危害后果,才能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1年《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是指“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情形。但我院经再审查明,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本案已达到上述标准。
原标题:关于年轻一代民营企业家的“三问三答” 新华网北京4月2日电 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民营经济由小变大、由弱变强,不断发展壮大
钛媒体注:3月27日,在湖畔大学第五期新生开学典礼上,湖畔大学校长、阿里巴巴董事局主席马云发表演讲。此次开学典礼上,前阿里巴巴B2B公司CEO,现嘉御基金创始人卫哲也与马云一同现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