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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雏军案折射企业家经营三大法律风险(3)

2019-04-12 09:40:56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彭新林认为,认定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要注意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一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只有“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如顾案中,证明造成严重后果方面的证据不足。二是行为人必须是故意,因为过失导致财会报告失真,或者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未按照规定披露的,不构成犯罪。三是要准确把握“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隐瞒多项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多次虚假披露或者不按照规定披露、因不按照规定披露受到处罚后又违反等情形。四是要注意本罪属于实行单罚制的单位犯罪,只处罚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因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股东和其他人的权益,如果再对单位处罚金,势必加重公司负担,更不利于保护股东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企业家要明白公司制作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是公司的一项法定义务,客观地记录和反映公司经营情况,如实地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才能让股东准确地了解其出资或投资的收益情况,不得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彭新林建议说,“另外,要注意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的范围,这些主要是由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

“依法依规披露应当披露的事项,真实反映公司经营状况,把投资人、股东的切身利益放在心上,是经营者必须遵守的规则。作为经营者,规范财务制度,深入学习、领会公司经营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回避亏损、不怕丢‘丑’,正视问题,诚信经营,就能很大程度上防止触犯该罪。”才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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