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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社保费率具体配套措施明确 个人社会保险待遇不会“缩水”

2019-04-02 09:42:49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国务院日前召开会议,明确降低社保费率具体配套措施。专家表示,这对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增强企业发展活力,将发挥重要的积极作用。

《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明显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负担。下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各地可降至16%。

为落实从5月1日起各地可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原规定的20%降至16%等降低社保费率部署,国务院核定调低社保缴费基数,具体变化体现在:各地由过去依据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改为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使缴费基数降低。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本省平均工资60%至300%之间自愿选择缴费基数。

作为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的关键因素,社保缴费基数的调整,应该遵循哪些原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此前曾回应表示,缴费基数既是缴费依据,也是计发相关社会保险待遇的基础,与参保人员待遇水平密切相关。由于养老保险实行“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筹资缴费机制,以参保职工本人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并设置封顶线和保底线,可以确保社会保险制度发展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保证参保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水平不至于过低,确保参保职工一定的待遇水平,较好地保障基本生活,维护参保职工权益。因此,缴费基数的调整,既要充分考虑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实际承受能力,也要综合考虑缴费情况与待遇水平之间的平衡,以及人口老龄化趋势带来的支付压力、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等诸多因素。

社会保险法规定,单位缴费基数为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不过,目前由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依据,随着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占城镇就业人员的比重不断上升,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已不能准确反映我国城镇就业人员整体工资水平,导致低收入人群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偏高,这也是企业对于降费率成效感受不明显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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