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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陷阱套路多 谨防中招“固定套路”(2)

2019-03-04 09:36:06    新华网  参与评论()人

北京市律师协会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宸章律师事务所主任吴晨说:“在旅游市场高度发达的今天,若交易双方不通过‘格式条款’来固定权利义务关系,每次签订合同都进行长时间的反复协商并不现实。”

“‘格式条款’不等同于‘霸王条款’,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吴晨说,“格式条款”的主要功能是在大量的交易中反复使用,将不同的消费需求予以统一规范,提高交易效率。因此,格式条款具有“单方制定”“未经协商”的基本特点。

吴晨介绍,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记者了解到,提供“格式条款”的旅游经营者,在专业知识、信息资源以及市场地位上都具有一定的“优势”,而这些“优势”造成了消费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不对等状态。

“如果法律不对‘格式条款’的利用进行必要的限制,就可能有违民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基本精神。”田晓昕说,若“格式条款”约定不够明确,发生歧义,应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出发,由提供格式条款的旅游经营者承担不利后果。“这也是‘合同法’的基本理念之一。”

受访专家提醒,旅游者在签订合同时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出行前做好充分准备,确定行程中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以便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更有针对性。此外,审查合同要认真,对合同中没有约定的重要事项,或虽有约定,但不明确、有歧义的,应及时向旅游经营者提出,要求其给予相应的解释说明。必要时,可通过补充条款的形式进行特别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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