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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3月2日电 题:旅游陷阱套路多 谨防中招“固定套路”
新华社记者 侠克
随着旅游市场的快速发展和消费者法律意识的提高,签订旅游合同成为消费者旅游出行普遍选择的保障方式,也成为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记者日前了解到,某些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往往隐藏于冗长的合同条文之中,具有一定的迷惑性,让消费者难以发现。而消费者往往没有认真阅读或详细了解条款内容,就在旅游经营者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上草率签字,直到发生纠纷才发现落入了某些精心设计的“固定套路”,给后续维权造成障碍。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赵女士与某旅行社签订了《出境旅游合同》,并预先支付费用15000元。出行前,赵女士因家中老人病重无法继续行程,欲解除合同,自愿承担合理损失,并要求旅行社退还剩余费用。
赵女士提出解约时,距约定出发日期尚有4日。按合同约定,“旅游者出发前4日至6日退团,按旅游费用总额的70%赔偿旅行社损失”。但旅行社表示,合同约定的金额不足以赔偿旅行社的实际损失,应按条款“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业务损失费不足以赔偿组团社的实际损失,旅游者应当按实际损失对组团社予以赔偿”来执行。赵女士认为有失公允,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提供的“格式条款”明显加重了旅游者的责任,有失公平。故对旅行社减轻自己责任的条款不予采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田晓昕介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最终法院判令旅行社扣除必要费用后将剩余团费10500元余款退还了赵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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