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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0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信息显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此前曾针对上海凤凰自行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自行车”)与ofo运营主体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峡大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出具判决书,但东峡大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向凤凰自行车给付货款人民币6825万元的义务,凤凰自行车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依法扣划东峡大通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806万元。
2018年12月25日凤凰自行车向法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提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就尚未履行部分分期履行,贵院已冻结账户暂不解封,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表示,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此前的2018年8月31日,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凤凰,600679)发布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称,上海凤凰控股子公司凤凰自行车因与东峡大通买卖合同纠纷,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凤凰在公告中表示,2017年,凤凰自行车与东峡大通签订了《自行车采购框架协议》后,凤凰自行车与东峡大通签订了多份采购合同。经双方核对,截至起诉之日,东峡大通仍欠凤凰自行车货款人民币 6815.11万元,“根据采购合同,东峡大通拖欠货款及费用的行为严重违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凤凰自行车向法院提起诉讼。”
11月14日,《华夏时报》记者探访王庆坨时,发现镇上许多自行车厂家都已停工,即使还在开工的企业,也都不再承接共享单车生意,而是以开拓东南亚地区的外销新途径为突破点。